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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高通之爭多年來吸睛無數!上海高通能否保住這件獲準注冊將滿十年的商標?
        添加時間:2018-05-11 文章來源:http://www.xactmy.com/  瀏覽次數: 1794

        上海高通公司終審未保住核心商標


          中美高通的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曾引發(fā)業(yè)內的廣泛關注,在當時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美國高通(即美國卡爾康公司,下稱卡爾康公司)曾對中國高通(即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高通公司)的多件商標提出撤銷申請,近日相關案件終于有了最新進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第4305050號“高通”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撤銷復審決定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維護等服務上對系爭商標進行了實際的商業(yè)使用,駁回了上海高通公司的上訴。


          商標遭撤銷惹爭議


          據了解,上海高通公司于1992年7月21日注冊成立,主要經營范圍為電子及通信設備、儀器儀表、文化辦公設備,電子計算機軟硬件及外部設備等產品的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銷售等。


          根據中國商標網顯示,系爭商標由上海高通公司于2004年10月12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08年3月28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計算機軟件設計、科研項目研究等第42類服務上。


          2013年8月12日,卡爾康公司以系爭商標在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間(下稱指定期間)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系爭商標注冊的申請。經審查,商標局于2014年4月作出駁回卡爾康公司撤銷申請的決定。


          在審查期間,上海高通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該公司的相關商標注冊情況、宣傳材料、產品圖片等證據,用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對系爭商標進行了使用。


          卡爾康公司不服商標局所作決定,于2014年5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主張上海高通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對系爭商標在核定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系爭商標的注冊應予撤銷。


          2015年12月,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對系爭商標在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下稱復審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包裝設計、室內裝飾設計兩項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卡爾康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據了解,上海高通公司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并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隨后其經法院準許,在一審庭審后15日內補充提交了該公司的新營業(yè)執(zhí)照、辦公室照片、房屋租賃合同等企業(yè)基本信息材料以及該公司所獲榮譽、上海高通字庫解決方案產品介紹等證據。


          卡爾康公司認為,上海高通公司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證據,且前述證據或未顯示系爭商標、或不在指定期間內、或并非在復審服務上的使用,不能證明上海高通公司于指定期間對系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使用。


          終審判決得以厘清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系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在復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上海高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高通公司在商標行政階段提交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上海高通公司的商標統(tǒng)計、上海高通公司的汽車車身廣告照片等證據與系爭商標的使用情況無關,不能證明系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在復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使用。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中多次提及的“解決方案”并不屬于系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42類服務,不能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在復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


          此外,上海高通公司的新營業(yè)執(zhí)照及辦公室照片、房屋租賃合同及企業(yè)基本信息、上海高通公司所獲榮譽等證據材料,或者未顯示訴爭商標、或者不在指定期間、或者與訴爭商標的使用無關,且相關證據均不能證明上海高通公司為他人提供復審服務內容。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上海高通公司于指定期間對系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據此駁回上海高通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本報實習記者 舒天楚 )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責任編輯:崔靜思 蔡瑩 編輯:呂可珂 高云翔)